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    时间:2013-04-23 10:15: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通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合理保证学院资产安全,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学院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战略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将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五条 收入预算以学院预期学院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

    第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首先保证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必需的日常运行费用,其余支出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综合学院财力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 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八条 具体预算编制流程及经费审批流程按学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和其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代办性收费按“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的情况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相应收入及分配,学院另行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及时清理学校各种应收款项。学院所属校办企业和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将上缴款及时足额交到财务处。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从各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各用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验收。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校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拒绝付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财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学院现金、有价证券等由出纳专人管理,银行存款必须以学院名义开户,由财务处按规定负责银行帐户管理;财务处通过设置会计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价值管理,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并按要求建立分类明细账。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类资产的增减和处置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取得的实物资产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1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凭相关票据和验收凭据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进账(进仓)管理手续,进仓的具体要求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2财务部门凭票据以及相关凭证给予报销或办理支付手续;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票据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仓手续者,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3批量购买物品应附明细清单(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4捐赠物品经验收后,应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作价、进账(进

仓)登记手续,并报送财务处做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分管院长批准,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院长审批。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学院。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学生奖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专用基金。

  第二十条 学生奖贷基金按学生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生勤工俭学等方面开支,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提取核定的经费总量,制定相应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开支,具体使用项目、经费指标按学院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

第七章 内部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根据业务需要内设出纳、会计、综合等岗位,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岗的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聘任制。财会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财务处,必须将经管的印章、现金、支票、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表、预算资料以及有关的财经文件等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报帐流程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经费审批流程按学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具体项目金额和审批人按学院下发的年度收支预算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物资采购、工程维修应执行学院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应对发生的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财务处负责对支出业务的审批权限、报帐手续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和数量单价等计算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并对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进行指标控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现金结算以外的一切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 报账经办人员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已发生的业务支出结算手续,差旅业务原则上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到财务结清账目。

 

报账经办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账,除按规定提交相应合同和相关文件材料外,所提供的各项支出原始凭证须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并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签字审批(应注明审批意见、项目开支渠道及签署日期),属购买的固定资产和根据资产管理部门要求需要办理进仓入库登记手续的物品,应附上进账(仓)单据。

各用款单位人员因公需借用现金,应填制借款单,借用限额转帐支票,应填制票据借用单,经有权审批人签认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物资采购、工程维修等财务管理办法学院将另行制定。本办法未明确的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府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9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原《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厦软院财〔2009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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