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注意事项

浏览:次    时间:2011-07-25 10:17:38

(一)票据取得的注意事项

合法票据(包括发票和收据)是用于报销的重要原始凭证。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取得票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票据应套印税务部门监制章(经营性单位)或财政部门监制章(非经营性单位)并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不符或有误的,不得在原票据上更正,原则上退回报销人,由出具单位重开,金额以外的其他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票据上应注明品名、数量、单价等,批量购买物品应附明细清单(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4、各类票据一律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一式几联的票据应用复写纸套写;

 

5、根据《票据法》规定,发票有效期为两年,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有关规定,跨年度票据不予税前抵扣,经办人取得票据后应及时报销。

(二)原始票据丢失的处理程序

原始发票遗失的报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以下规定及标准执行:

1.机票遗失,凭机票出售点证明或提供机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销(盖售票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火车、汽车票遗失,按出差地点直线距离标准测算相应票价。

3.住宿费、购物等发票遗失,凭原发票开出单位提供的原始票据复印件(须加盖原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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