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浏览:次    时间:2011-07-15 11:01:51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相关的银行办理挂失及重新开户手续,并到学院财务处做书面登记。
第二条 学院以学年为单位组织收费,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为在校
学生缴费注册时间;学生缴费由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从学生个人银行卡上统一划扣,个别缴费或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用的学生,可用现金或非现金(如POS机刷卡、银校通等方式)缴交。学院财务处在开学注册前将学生完费名单及时反馈到教务处、学生处,作为学生报到、注册、领取教科书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应按缴费通知,于新学年开学报到前10天将学费、代办
费、住宿费等存入个人银行卡。学院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在每学期注册、报到日前10天开始划扣费用。为保证学杂费划扣成功,学生应缴清银行卡年费并保证卡内存有足额的应缴费用金额。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学生应及时与学院财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票据,并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收费收据,统一发给各班辅导员,由各班辅导员发给每位学生。收费收据作为学院收费和办理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第五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未住宿等原因提出退费申请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办理退费。
根据《福建省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相关退费标准为: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指缴费时学院未开学)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凡因违纪受到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予清退;代办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后退还;
(六)退费计算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算起。
第六条 退费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辅导员签注意见,学生处、教务处、院长审批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费收据原件。
第七条 因调整专业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超额部分转
入下学年抵缴下学年应缴费用;有缺额的另行补交;毕业班学生凭已缴费用收据原件直接退还。
第八条 学生休学、留级,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本学年已交清学费的学生,若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二)本学年已缴清学费的学生,若中途因故休学,复学并随原所在年级学习的学生,不再收取本学年学费。未办理退宿手续者,复学后按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休学前已交住宿费不退还。
(三)留级学生的收费标准随留级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学费,但住宿费、代办费不能缓交。
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否则视为
无故欠费;学生经批准缓交的学费,须在批准缓交的期限内交清,否则,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按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学院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学杂费管理办法(试行)»厦软院财[2009]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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