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费用管理规定

浏览:次    时间:2013-04-23 10:06:06

              第一条 为提高费用管理水平,提高学院效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费用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费用均按年度预算额度开支;划拨至系部各项经费不得列支人员支出。

第三条 出差费用管理

1、学院教职工须按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期间费用报销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公杂及伙食补贴,开支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1)住宿费

住宿费以三个类别的地区划分,核定不同地区最高限额标准金额。标准限额内实报实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需经院长批准,方予报销。

住宿标准:(单位:元/人、天)

类别

院领导/教授

中层干部/副教授

教职工

一类城市

300

250

200

二类城市

250

200

160

三类城市

200

150

120

一类城市: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南京、西安、杭州、武汉、深圳、大连、青岛、宁波的市区;

二类城市: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三类城市:其他地区。

2)交通费

2.1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凭相关费用票据按实报销(非市内不得乘坐的士)。

2.2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按出差地点直线距离报销往返交通费,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给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补贴、住宿和省亲地交通费。

3)公杂费补贴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的标准为3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学院派车或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4)伙食补贴(单位:元/人、天)

 

金额

一类城市

70

二类城市

60

三类城市

50

2教职工在本市辖区内执行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发放出差补贴。

3、教职工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按会议通知报销相关费用,报销会务费的,不再领取会议期间的伙食补贴。

4、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赴外地进修、培训的,不超过10天者,参照上述出差管理规定报销有关费用,超过10天以上者,出差补贴标准另行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学院所在地市内交通费

平时工作原则上不允许打的,确因情况紧急和接待等需要打的时,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打的。报销时,应在的士票背后注明事由和起止地点,不能多次打的费用累计进行报销,应一事一清,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销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业务接待费

1、系部招待费开支不得超过部门运行费预算金额的30%

    2、校内各部门对外接待开支应及时报销,填写费用支付审批表时应“一事一单”,并注明招待单位,不允许多家餐饮发票混合一单报销。财务处对报销手续不规范的招待费开支可不予报销。

 第六条 车辆运行费

1.维修费

学院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司机不得自己找维修厂,确因情况特殊(如车辆在外地抛锚)不能在指定维修点维修的,需事先请示后勤保卫处负责人,并说明维修费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2.汽油费

学院为各辆车配备油卡,一般情况下车辆加油必须通过油卡在指定点加油,不得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需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采购按《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厦软院勤〔20112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如遇年度预算方案作出相关调整的,本制度也相应同步调整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31日开始实行,原《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费用管理规定》(厦软院财〔20099号)同时废止。

 

 

 

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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