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浏览:次    时间:2011-09-07 22:2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和会计行为,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我院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暂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成本费用、筹资等四类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适用于院内各部门。本制度应与学院所制定的其他相关经济业务管理规定配套使用。

第四条    院长及分管院领导对我院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我院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包括:

(一)            规范我院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及时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我院内部会计控制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学院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

(二)约束院内涉及财务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涵盖院内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明确关键控制点。

(四)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

(五)合理的控制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银行存款以学院名义开户存入开户银行。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收付的授权批准、实际办理、会计记录、稽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和其它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收入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如审批人员临时出差,可书面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并对支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一)            支付申请。 院内各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均需填写支付凭据。预借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预借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其他用款业务应向审批人提交合理合法的有效原始凭证和有关的经济合同或证明、入库单等,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经手人、用途等内容。

(二)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有关单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拒绝批准。

(三)            支付复核。 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单据进行复核,复核其批准的权限和使用范围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等。复核无误后填写付款记账凭证。

(四)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后的付款记账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并重点复核原始凭证的数量、金额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无误后办理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付讫”字样印戳。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借银行账户供外单位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库存限额和开支范围,超过现金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和公款私存,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及时与银行对账。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制,即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印章,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应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签发银行支票,应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学院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核销等,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票据领用、核销程序应按照我院制定的相关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实物资产

第十五条 本章所称实物资产包括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其分类标准、采购、使用、毁损报废等应依照相应的政府规章和我院所制定的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核算部门应职能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为我院实物资产的会计核算部门,进行价值管理:

(一)     负责设置资产的总账、明细账;

(二)     负责对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     协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定期资产清查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类资产,并具体以下工作:

(一)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二)负责对资产的采购、验收、进账(进仓)登记、处置(含资产调拨、报废、毁损、丢失等的处理)、以及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等有关事项;

(三)负责资产统计和使用情况分析。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的取得应按相关规定和相应审批程序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制订并实施。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的领用发出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各使用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物品的保管,并于每学期终全面清查盘点一次,清查结果应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保管人员变动应办理物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的实物资产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凭相关票据和验收凭据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进账(进仓)管理手续,进仓的具体要求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财务部门凭票据以及相关凭证给予报销或办理支付手续;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票据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仓手续者,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三)批量购买物品应附明细清单(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四)捐赠物品经验收后,应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作价、进账

(进仓)登记手续,并报送财务处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产的毁损、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通知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成本费用即指学院日常经费支出。学院各单位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其开支应遵循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学院理事会批准的预算项目、标准及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各项开支,根据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业务;对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院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拒绝付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并定期通报各类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因学院业务发展需要,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学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随着学院的快速协调发展,亟需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为此制定有关本项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我院的筹资渠道、及资金用途和额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适合我院的办学特点和要求。

第三十条 对外筹资应执行职能分离,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一)建立严格的对外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

(二)财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学院财务预算,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渠道、形式和用途,并负责编制筹资计划,对筹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三)筹资计划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报理事会审批;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应向上级部门报批。

(四)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筹资相关业务,业务的执行人员应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利息计算、会计记录与支付业务相分离。

第三十一条 筹资业务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性文件,并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或委托保管。相关法律性文件签署前,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以确认筹资的合法性。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筹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检查筹资业务的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实行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若其中条款与国家最新法规相抵触,该条款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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