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    时间:2015-09-30 08:58:58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不断提升教育机构办学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公办和民办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或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原则? 
    答: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成本补偿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办学质量、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办学对我省经济、文化事业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三、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省市两级审批,高等学校和省属高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教育机构申请核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如实提交哪些材料? 
    答: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项目名称、招生计划、要求核定的学费标准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明; 
    (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课程安排,需明确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比例,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比例; 
    (五)中外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价格、财政及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在核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我省教育机构目前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是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由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的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应分别占整个高中课程门数和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达到上述条件,其学费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其学费按照本校的普通收费标准执行。 
    六、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清退有哪些规定? 
    答: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正当理由退学、转学或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费用的清退,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的规定执行。但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的,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收费的具体清退规定是: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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