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减半征税范围再扩大

浏览:次    时间:2015-10-22 09:23:48

10月1日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的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昨日,厦门国税、厦门地税联合召开税收新政发布会,共同发布了两个新政。

  据了解,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合作规范以来,厦门国地税首次联合发布税收新政,今后将形成常态化。厦门市国地税部门每个季度都将系统梳理税收政策变化和工作重点,从纳税人和公众的需要出发,联合发布每季度税收新政、纳税人关注热点等。

  加大税惠力度

  500企业减上千万税款

  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所以,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即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悉,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厦门税务部门的数据显示,根据此前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厦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盈利企业14517户全部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5949.40万元。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期,厦门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盈利企业5168户,政策受惠面为100%,减免企业所得税2806.21万元。

  这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扩围,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2015年前两个季度预缴情况预测,扩围大约将为厦门的五百余户小微企业,每年预计减少上千万元税款,这大大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办企业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为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在预缴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就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扩大覆盖面积

  增四领域行业加速折旧

  同步发布的新政还涉及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据悉,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包含新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的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将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据悉,所有行业新购进的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而对上述行业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明确,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据厦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介绍,新政将惠及厦门多家涉及食品制造业、医药制药业、汽车制造业的公司。据悉,此前共有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从2014年1月至今,受益政策的厦门企业的享受额达到了9597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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