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即将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1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一年中如果有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只要在自行申报期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不予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具体的计算方法请点击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册2011版》下载。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任一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总年度所得不须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还可以开通我局网站申报功能,通过网站填报申报表。由于各种原因,越临近申报截止的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您赶在申报期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可能赶上网络拥堵,多次申报才能成功;到申报大厅申报的可能赶上排队申报,既花时间又非常拥挤。因此,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2年3月31日)前尽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

四、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根据我局向全市纳税人寄发的完税证明上所留的联系方式,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注:受12月份申报期以及春节假期影响,2011年度完税证明的寄发时间为2012年2月中旬);

(三)留意我局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导讲解;

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及其他税收工作有批评和意见、建议,可直接向我们反映,我们将认真听取批评并尽量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